第五条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体育与健康过程性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第六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进行身体素质测试和记录,内容包括身高、体重、肺活量、肌肉力量、耐力等方面的测试,测试结果应进行及时反馈。第十四条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参与体育与健康过程性考核工作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激励。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过程性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教育部门关于加强学生体育与健康教育的相关政策,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与健康过程性考核工作,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体育与健康教育,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核心,坚持素质教育和德智体美劳的统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的体育与健康过程性考核工作。
第三条 体育与健康过程性考核是对学生体育与健康教育的全过程中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的评价和记录。过程性考核要与学生体锻强身活动结合,注重对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的培养与促进。
第四条 过程性考核内容包括学生的身体素质测试、体锻强身活动记录以及健康生活习惯的评价等。
第五条 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体育与健康过程性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 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进行身体素质测试和记录,内容包括身高、体重、肺活量、肌肉力量、耐力等方面的测试,测试结果应进行及时反馈。
第七条 学校应开展体锻强身活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集体活动,每学期应开展至少一个体锻强身活动项目。
第八条 学校应帮助学生建立健康的生活习惯,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作息等习惯。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与家庭、社区和卫生健康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机制,共同关注学生的体育与健康教育。
第十条 学校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便于对学生体育与健康过程性考核的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
第十一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对体育与健康过程性考核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和教职员工应加强对体育与健康过程性考核的培训,提高评价和记录学生体育与健康水平的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应注重对学生体育与健康教育的宣传与推广,增强学生和家长对体育与健康教育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十四条 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参与体育与健康过程性考核工作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激励。
第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体育与健康过程性考核的结果,及时进行个别辅导和教育补充,促进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的提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